Page 16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P. 161

第二章 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及其原毛、绒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 动物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家禽。

                 2.1.2 动物产品本规程规定家禽的原毛、绒。

                 2.2 检疫对象
                 2.2.1 鸡、鸽、鹌鹑、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鸵鸟、鸸鹋:高致病性禽流感、

            新城疫、马立克病、禽痘、鸡球虫病。

                 2.2.2 鸭、鹅、番鸭、绿头鸭: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鸭瘟、小鹅瘟、禽痘。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家禽
                 3.1.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 户 )。

                 3.1.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 ( 户 )。3

                 .1.3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1.4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1.5 临床检查健康。
                 3.1.6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2 原毛、绒


                                                                                    151
                                                                                    151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