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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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家禽

                 4.3.1.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1.2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查验饲养场 ( 户 ) 分级管理材料。

                 4.3.1.3 查验饲养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
            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动物疫病发生情况,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

            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1.4 查验饲养户免疫记录,确认家禽已按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
            护期内。

                 4.3.1.5 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1.6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

            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产地检疫证明是否真实、

            进出场记录是否完整。
                 4.3.1.7 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 ( 个人 ) 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4.3.2 原毛、绒

                 4.3.2.1 按照 4.3.1.1、4.3.1.3、4.3.1.4 规定查验相关材料。
                 4.3.2.2 查验原毛、绒的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家禽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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