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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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 户 )。
               3.2.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2.3 供体动物符合 3.1.4—3.1.5 的规定。

               3.2.4 原毛、绒按有关规定消毒。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4.1.1 家禽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1 检疫申报单。
               4.1.1.2 需要实施检疫家禽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

           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 7 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
           测报告。

               4.1.1.4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家禽,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

           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

           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4.1.2 原毛、绒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2.1 检疫申报单。

               4.1.2.2 需要实施检疫原毛、绒供体动物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场提供养殖档
           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2.3 原毛、绒的消毒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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