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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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2 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及时向农业
           农村部门报告,货主按规定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并在免疫有效保护期内,方可重

           新申报检疫。

               5.2.1.3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向农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
           控制机构报告,应当按照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规定处理。

               5.2.1.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的,向农

           业农村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2.1.5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
           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1.6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等规定处理。
               5.2.1.7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5.2.2 原毛、绒

               5.2.2.1 发现申报主体信息与检疫申报单不符的,货主按规定补正后,方可重

           新申报检疫。
               5.2.2.2 发现供体动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时限不在有效保护

           期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要求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再次消毒后,方可

           重新申报检疫。
               5.2.2.3 发现供体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或者死亡的,分别按照

               5.2.1.3—5.2.1.6 的规定处理。

               5.2.2.4 原毛、绒未按照规定消毒的,货主按规定对动物产品消毒后,方可重

           新申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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