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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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5.2.2.5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或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

            检疫证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马属动物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

            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马属动物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2.1.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马、驴。
                 2.1.2 骡。

                 2.2 检疫对象

                 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马流感、马腺疫、马鼻肺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 ( 户 )。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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