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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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检疫规程
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
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8〕22 号 ) 的有关规定处理。
5.2.5 发现病死动物的,按照《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等规定处理。
5.2.6 发现货主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养殖档案不符合规定等涉嫌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处理。
6. 检疫记录
6.1 官方兽医应当及时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申报检
疫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
明编号等。
6.2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
6.3 电子记录与纸质记录具有同等效力。
犬产地检疫规程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范围及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
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2. 检疫范围及对象
2.1 检疫范围
人工饲养的犬。
2.2 检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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