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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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狂犬病、布鲁氏菌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3.3 按规定进行狂犬病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且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合格。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 3 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 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有效保护期内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
               4.1.3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犬,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

           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

           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

               鼓励使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申报检疫。

               4.2 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申

           报材料审查情况和当地相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

           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
           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4.3 查验材料

               4.3.1 查验申报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检疫申报单相符。

               4.3.2 了解饲养场 ( 户 ) 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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