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3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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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
严防境外疫情传入。
十一、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收购贩运、运输、
屠宰等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共享和黑名单披露制度,会同有关部
门联合采取惩戒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力度。
十二、本公告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起实施。
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79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
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 号)等规定,为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现
就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期间,加强生猪运输车辆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专用机动车辆,车辆载重、空间等与所运输的生猪大小、数量相适应;
(二)厢壁及底部耐腐蚀、防渗漏;
(三)具有防止动物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便于清洗、消毒;
(四)随车配有简易清洗、消毒设备;
(五)具有其他保障动物防疫的设施设备。
二、生猪运输车辆应当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备案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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