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2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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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动出示检疫证明,接受检查。
               运载畜禽的车辆应当具有防止畜禽粪便和垫料等渗漏、遗撒的设施或措施,

           便于清洗、消毒。鼓励对运输畜禽的车辆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记录畜禽运输

           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六、跨风险区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畜禽养殖场(户)应当按照规定对其

           进行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

               从低风险区向高风险区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的,畜禽养殖场(户)

           应当在动物运抵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七、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当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查验入厂(场)
           畜禽的检疫证明,不得收购、屠宰未附有效检疫证明的畜禽。发现畜禽染疫或疑

           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封锁、隔离、扑杀、

           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性措施。
               八、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法履行动物检疫职责。对动物检疫申报主体

           不符,种用、乳用动物未达到健康标准,未按规定提供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或其他

           不符合动物检疫申报条件的,不得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对强制免疫不在有效保护期的、规定动物疫病检测不合格的或临床健康检查

           不合格的,不得签发检疫证明。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予以撤销,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九、对违反畜禽移动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动
           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规章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

           罪案件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各地依法设立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实行运输畜禽指定通道制度。

               边境地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畜禽走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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