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财务审计与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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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审计程序


                   五、编制审计报告

                   在实施必要审计程序后,审计机构与人员应当整理相关工作底稿并编写审计
               报告。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审计具体准则第 7 号——审计报告》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
               计程序后,就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具的

               书面文件。”
                   (一)编制要求
                   《审计实务指南第 3 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体现审计
               项目目标的要求,并有助于组织增加价值。审计项目目标的要求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对以下方面的评价:经营活动合法性,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果性和效率性,

               组织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组织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组织财务状
               况与会计核算状况,组织的风险管理状况。
                   (二)审计报告的类型

                   《审计实务指南第 3 号——审计报告》第五条规定,正式立项的审计项目应
               当在终结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如果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应当根据组织适当管
               理层的要求和审计工作的需要编制并报送中期审计报告:审计周期过长;被审计
               项目内容特别庞杂;被审计期间比较长;突发事件引起特殊要求;组织适当管理
               层需要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的信息;其他需要提供中期审计报告的情况。中期审计

               报告不能取代终结审计报告,但中期审计报告能够作为终结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
               中期审计报告不具有终结审计报告的效力。
                   (三)审计报告的编制原则

                   《审计实务指南第 3 号——审计报告》第六条规定:编制审计报告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1. 客观性
                   审计报告应以可靠的证据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事项,作出客观、公
               正的审计结论。

                   2. 完整性
                   审计报告应当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遗漏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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