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废水处理技术及水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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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我国水环境监测问题及优化发展
公开情况差异很大。二是由于公众难以获得工业园区水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无法
有效参与工业园区的水环境管理。调研发现,目前工业园区水污染减排的公众参
与主要是项目环评环节,项目建成之后,公众参与极少,不仅导致公众对企业环
境行为和政府环境监管的质疑,且易导致参与的形式化和无序性。在园区计划引
入新项目时,时常遭遇公众反对,甚至激发群体事件,导致经济损失和政府公信
力受损。如 2015 年上海金山反对 PX 事件中,公众反映事前对化工园区是否公
开该项目有关信息并知情;2016 年 8 月发生在连云港的市民上街反对中法合作
核循环项目落户连云港事件中,也因公众对项目信息获取不完整不充分,未能打
消对项目环境风险的疑虑。在此类事件中深刻的教训说明,对工业园区而言,凡
是涉环境影响的项目,无论是新建、在建还是已运行的项目,做好公众沟通和参与,
都能为企业和园区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公众基础。三是园区管理相对封闭,公众
参与不足,且缺少法律救济的途径。工业园区行政管理体制技术化和封闭性特性
阻碍了信息的公开。公众个人或社会组织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有需求或需求未能
满足时,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新环保实施后,由环保组织某省 43 个县
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八成以上都沉默或直接拒绝。一些县级环保局因此被环保组
织告上法庭。此案例并非个案,地方政府和地方环保部门对公众提起公益诉讼、
申请信息公开往往有抵触。在工业园区层面,公众参与的基础非常薄弱,需要建
立并完善相关机制。四是对公众意见的考虑和反馈机制欠缺,严重挫伤公众参与
的积极性。《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充分考虑并反馈,对公众参与环境决策提供了
基本保障。但如何考虑以及如何反馈缺乏具体程序,规定未执行也缺乏法律救济,
实际无法有效保障公众参与权,不利于提高公众对政府部门决策的信任度。五是
公众参与引导机制欠缺,无序参与甚至违法问题突出。重大决策听取民意已成为
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必然路径。公众意见是“参与”而非“决定”,决策部门
在满足众多参与者私益性要求的同时,应实现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公众不应当对
参与结果给出唯一定论,不能认为决策不满足自己的要求便是政府违法。因公众
诉求表达方式不当也有可能超越法律。同时公众参与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而是
以协商民主的方式促进环境问题更好的解决。“一闹就停”不应成为解决矛盾的
唯一办法,如何引导公众依法理性参与环保成为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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