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7 - 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销售逻辑
P. 227

第七章 我国跨境零售进口电商市场



            极承担主体监管责任,杜绝“网购保税 + 线下自提”、二次销售等违规行为,给
            试点城市的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挑战和压力。
                 (二)税收监管政策日臻优化
                 2018 年,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

            策的通知》,再次优化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跨境电商零售交易限额扩
            大。政策规定个人交易的一次性上限由 2000 元增加到 5000 元,而每年限额则由
            20000 元增加到 26000 元。规定限额内实行综合税收(即免关税),增值税和消
            费税按 70% 计征;完税价格在 5000 ~ 26000 元的商品,按货物税全额缴纳并且

            计入全年交易总额,全年贸易金额高于 26000 元的按一般贸易管理。根据跨境电
            商企业或平台申报的方式不同,同一商品的纳税方式可以有 3 种,丰富和便利了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纳税选择。2022 年,财政部等八部门发布公告,在原有跨
            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基础上,新增 29 项,删除 1 项,并调整了清单中

            一些商品的税则号列和备注。通过调整跨境电商零售的进口正面清单,一方面反
            映出我国不断丰富消费产品的供给,促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体现出
            我国跨境电商进口监管的规范性,履行国际公约的严肃性。
                 (三)第三方跨境支付监管愈益完善

                 随着跨境电商零售业务的迅猛发展,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凭借其使用方便、
            费用低廉、第三方担保、聚合支付等特点成为跨境电子交易环节中不可缺少的一
            环。2013 年外汇局发布相关指导意见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设定的部分试点城
            市为跨境电商交易双方提供资金收付、结售汇服务。政策试行两年后,外汇局下

            发《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
            并从经营业务、账户管理、信息采集等方面作出详细的说明。为促进支付机构业
            务的健康发展,2019 年外汇局又下发了《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进一

            步突出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名录申请、交易主体管理和信息审核方面的重要性。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跨境电商交易主体的信用难以认定
                 跨境电商交易过程环节复杂,且涉及多方参与者。同时,互联网的虚拟功能、

            无形化、即时性、匿名技术等特征导致主体诚信问题无法溯源,增加了金融监管
            和税收的风险和困难。对消费者而言,主要表现为其个人利益极易遭到损害。由


                                                                                    219
                                                                                    219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