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P. 111
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097
我们既可以采取一种所谓“对称”之视角,也可以采取一种所谓“非对称”
之视角看待上一段落中之图景。
其一,作为第一种所谓“对称”之视角,我们将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分
别与互相以所谓“对称”之形式所对立的联系之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相对应:
我们认为伦理道德是由社会成员间的纯粹地属于或显著的偏向于泛化性一极
之联系形态所生成之均衡态的均衡态规律,而法律法规则是由社会成员间的
纯粹地属于或显著的偏向于确切性一极之联系形态所生成之均衡态的均衡态
规律。特别地,在此所谓“对称”之观点下,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将呈现与
联系之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之完全之互相对立所对应的以完全而非部分之形
式互相对立之形态。
其二,作为第二种所谓“非对称”之视角,我们将法律法规视为某种所谓“最
低限度”的伦理道德:伦理道德是由社会成员间的在其中“混杂”有显著之
泛化性联系成分之联系形态 --- 亦即既可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显著的
“混杂”而不具有朝向泛化性或确切性任何一极之显著之偏向性、也可纯粹
地属于或显著的偏向于泛化性一极之联系形态所生成之均衡态的均衡态规律,
而法律法规则是由社会成员间的纯粹地属于或显著的偏向于确切性一极之联
系形态所生成之均衡态的均衡态规律。特别地,在此所谓“非对称”之观点下,
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将呈现以部分而非完全之形式互相对立之形态。
无论是采取上述第一种所谓“对称”之视角还是第二种所谓“非对称”
之视角,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之完全或部分的相互对立本质均来自于事物间
之联系之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之所谓“对称”的相互对立 --- 伦理道德之
区别于法律法规之性状与特征本质均来自于社会成员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
系成分之作用,而法律法规之区别于伦理道德之性状与特征则本质均来自于
社会成员间之联系中的确切性联系成分之作用。据此,我们可以“笼统”地
认为现实之社会成员间的泛化性联系和确切性联系分别生成了现实之社会中
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
综上,社会成员间的泛化性联系或社会成员间之联系中的泛化性联系成
分与社会成员间的确切性联系或社会成员间之联系中的确切性联系成分分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