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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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8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为正规所谓的“道德”与“法律”之在唯物辩证法中的内蕴来源。
进一步地,因为现实之事物间的联系,特别是现实之社会成员间的联系
普遍地“混杂”在泛化性联系与确切性联系之间,现实之社会中的对应于各
种均衡态之均衡态规律、亦即各种社会规范也普遍地“混杂”在由泛化性联
系所生成的伦理道德和由确切性联系所生成的法律法规之间。特别地,现实
之社会中的作为有关均衡态之均衡态规律的社会规范会依作为其来源的有关
社会成员间之联系形态之在泛化性与确切性两极间的不同之“混杂程度”而
表现出介于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之所谓“过渡”形态。比如,若
我们采取此小节前文所述的第一种所谓“对称”之视角,则社会成员间之适
度但不显著的偏向于泛化性一极之联系形态所生成的均衡态规律可以表现为
所谓“礼仪”、风俗习惯和文化风尚等在具有某种所谓“刚性”且“严酷无情”
之法律法规和具有某种所谓“柔性”且涉及“感情”之伦理道德间适度地偏
向于后者的社会规范,而反之社会成员间之适度但不显著的偏向于确切性一
极之联系形态所生成的均衡态规律可以表现为制度政策和为政方略等在法律
法规和伦理道德间适度地偏向于前者的社会规范。而若我们采取此小节前文
所述的第二种所谓“非对称”之视角,则社会成员间之在其中“混杂”有一
定之泛化性联系成分、但尚无法生成作为伦理道德之均衡态规律的联系形态
所生成的均衡态规律将表现为所谓“礼仪”、风俗习惯和文化风尚等社会规范,
同时社会成员间之比较显著的偏向于确切性一极、但同时在其中依然“混杂”
有少许泛化性联系成分 --- 从而尚无法生成作为法律法规之均衡态规律的
联系形态所生成的均衡态规律将表现为制度政策和为政方略等社会规范。
在此我们注意,在本质上伦理道德即为某种主要关注事物之“好”与“不
好”的所谓“价值”规范,而法律法规则即为某种主要关注事物之“对”与“不
对”的所谓“是非”规范。因此,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也因为现实之社
会成员间的联系普遍地“混杂”在泛化性联系与确切性联系之间而普遍地“混
杂”在主要关注事物之“好”与“不好”的所谓“价值”规范与主要关注事
物之“对”与“不对”的所谓“是非”规范之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