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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德价值判断体系 | 103



               被蕴含于其作为一个“连续”之“几何”分布所具有之各种“连续”之“几
               何特征”中,笔者看来也不可能存在有效之具有“绝对性”或绝对化之对社

               会成员之意识形态分布之价值评判或判断。特别地,鉴于对“连续”之“几
               何特征”之描述通常无法被直接地转化为评判与分析有关对象之“好”与“不
               好”或“优劣性”的价值性描述或陈述,我们至多仅能在物质系统,特别是

               社会成员之意识形态分布之“连续”之“几何特征”中寻找各种可能之价值
               性之评判或判断之要点或因素,并通过基于这些要点或因素对不同之物质系

               统,特别是社会成员之意识形态分布进行“相对”之比较而在一定程度上对
               有关物质系统,特别是社会成员进行有效之价值评判与分析 --- 从而此种
               过程也自然地具有某种“相对性”。

                   据上,具有“绝对性”或绝对化之价值评判与分析既可因为孕育笔者所
               谓“极端保守”形态而造成系统性而严重之社会危害,也是在实际之操作中

               不可能或不可行的。
                   其次,作为单方向泛化性联系在全社会之集结的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

               判对象所进行的价值评判与分析之过程自然地具有某种“柔性”与一定之模
               糊性。

                   泛化性联系力及泛化性联系力所生成的双向之泛化性联系均自然且本质
               地具有“感性”及某种“柔性”,进而我们可认为泛化性联系力所生成的单
               方向泛化性联系也自然且本质地具有“感性”及某种“柔性”。因此,作为

               此种单方向泛化性联系在全社会之集结的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对评判对象之价
               值评判与分析之过程也将自然且本质地具有“感性”及某种“柔性”--- 特

               别地,此种过程通常并非过于精确而严格、亦即具有“理性”及某种“刚性”
               之过程。

                   进一步地,在我们对物质系统,特别是社会成员之意识形态分布进行价
               值评判或判断时,虽然有关物质系统,特别是社会成员之意识形态分布本身

               是精确而严格之数学对象,但是我们只能采用定性方式与定量方式相结合之
               方式对此种“几何”分布进行价值评判与分析。特别地,如此小节之此部分
               前文所论的,物质系统之意识形态分布之各种属性及性状皆被蕴含于其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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