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1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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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67
据上,笔者看来以密尔的学说为代表的西方“自由主义”之思潮,特别
是此思潮对“自由”的基于“伤害原则”之定义,本质仅是“资本主义”之
要求以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构建社会组织之本质属性的自然和直接之彰显甚至
于某种“同义反复”,因而也是本质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的某种思想和
意识形态。
特别地,基于此思潮之核心精神,我们似乎可以作如下之推理:当在整
个社会组织内部的联系中“混杂”有一定的泛化性联系成分或在其内部的联
系中所“混杂”的泛化性联系成分增多时,此时对其内部成员的行为构成约
束和制约的社会规范将不再仅为作为“最低限度”之道德的法律法规,而
是会含有一定或更多的由泛化性联系所生成的以伦理道德规范为代表的具有
“柔性”和“感性”的“价值”规范之成分;而进一步地,鉴于在此组织内
部的联系中已经“混杂”有一定的泛化性联系成分或在其内部的联系中所“混
杂”的泛化性联系成分已经增多,此组织内部的成员个体将不再完全呈现互
相有着严格之边界而各自为营的孤立之形态,而是会在彼此间有着一定程
度,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千丝万缕”地对应于泛化性联系成分所自然伴随之
彼此间之“共同性”因素的“纠葛”,从而即使不从此种在其中“混杂”有
一定之泛化性联系成分的联系形态会生成以纯粹之法律法规为最弱之形态、
从而对社会成员之约束和制约也要强于纯粹之法律法规的社会规范的推理出
发---而是仅根据此种社会成员间所具有的一定程度,甚至在某种意义上“千
丝万缕”地对应于泛化性联系成分所自然伴随之彼此间之“共同性”因素的“纠
葛”,在直观上我们也可以自然设想此时的社会成员个体将因为其行为与活
动自然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关联或“牵连”而不得不失去一定程度的行为与活
动之“自由度”,亦即此时的社会成员之某种在直观上之“自由”将会自然
减弱或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