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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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85



               触时,其之不再受到、或至少较少受到外界之约束和束缚的个体之主体性并
               不能自然地赋予其上述诸种来自于其个体之主体性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的社

               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性的更高层次且有意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
                   不仅如此,当一个社会成员个体的主体性显著的增强或其主体性之强度
               显著的增大、从而外界之对其主体性或主观意愿之约束或束缚被显著的削弱

               或至少受到此个体之斗争和抵触时,此物质系统个体几乎毫无疑问地将无法
               如同属于“循环均匀态”的社会成员个体一般进行足够充分和良好的个体微

               观层面之循环扩张并伴随足够充分和良好的主体性之“扬弃”效应 --- 特
               别地,其客体性将很可能因为受到其显著的增强或强度显著的增大的主体性
               之“抑制”作用而被过分地削弱,从而此个体之意识形态的“几何”分布

               将很有可能失去在以主体性和客体性为代表的循环扩张各阶段性意识力间的
               “均匀性”与“平衡性”,从而此物质系统个体也将基本无法以其个体之主

               体性代表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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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 。故而此主体性显著的增强或
               其主体性之强度显著的增大、从而更多地享有了直接对应于其单纯之主体性
               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之“自由”的社会成员个体,

               也将自然地失去或丧失其原本所可能具有的来自于其个体之主体性对其所在
               之社会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性的诸种更高层次且有意义的“自由”---
               亦即此个体之得到直接对应于其单纯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

               表面或现象层面之所谓“自由”将直接以其失去或丧失诸种来自于其主体性
               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的社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性的更高层次且有意义之“自由”

               为代价。
                   据上,笔者看来真正高层次和有意义的“自由”绝非直接对应于社会成

               员个体的单纯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自
               由”,从而一个合理且完备的对“自由”之定义也绝非此种直接对应于社会

               成员个体的单纯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对
               “自由”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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