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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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性主体性的高度之代表性的社会成员会相较于此其所代表之组织中的其他不
具有对此组织之代表性的成员具有显著更大的诸种狭义和广义上的“自由”
及有关之权利,而同时真正之“自由”绝非直接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的单纯
之主体性增强或主体性之强度增大的在表面或现象层面的“自由”,也绝非
对应于社会成员个体间的联系之完全集中于确切性联系的属于“资本主义”
范畴的基于“伤害原则”之“自由”,而自然且本质地是且也仅能是来自于
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
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
的诸种“自由”。据上,笔者看来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
级三个阶段的演变中,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的逐渐增大
或加强应本质来源于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
演变中,组织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
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
的代表性的逐渐加强,或者是后者的某种自然和本质之对应甚至于某种“同
义反复”。特别地,笔者看来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
个阶段的演变中,组织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
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
性主体性的代表性的逐渐加强是比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
的逐渐增大或加强更加本质且更加具有“本源性”之状态,并且是后者的某
种本质或“本源”之形态。
进一步地,鉴于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
演变中,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之在现象层面的逐渐增大
或加强,正是本质地来源于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
阶段的演变中,组织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
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
性的代表性的逐渐加强,或者是后者的某种自然和本质之对应甚至于某种“同
义反复”,笔者看来在“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
演变中,组织成员所享有的逐渐增大或加强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也被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