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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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309
予了更加全面且深刻之内涵:除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在现象层面所描述之在
“共产主义”形态之从初级、中级到高级三个阶段的演变中,组织成员所享
有的逐渐增大或加强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此诸种“自由”及有关之权
利也自然包括上一小节第一部分所归纳的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
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
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所自然伴随的诸种狭义和广义上的“自
由”及有关之权利。
据上,此种将“自由”及有关之权利本质地归结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
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作法可以帮助我们发
掘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形态所伴随之有关组织之成员的“自由”及有关之权
利的全部内涵。且据此章 8.2 小节之论述,在整个社会的所有成员个体中,
真正可以其个体之主体性高度或完全地代表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
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
体性的成员个体实际即为作为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之有关之社会组织、亦即
高级之形态的社会化生产组织的生产者或成员个体的足够高级之“共产态”
个体,因而社会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
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
性的代表性所自然伴随的诸种狭义和广义上的“自由”及有关之权利也主要
体现在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形态中。
最后,如此小节之此部分前文所论的,其有关组织的内部之可促成组织
成员间的极高之合作性及对组织之所产物之“共享性”--- 从而可以催生高
级之“公有制”形态的近乎对应于其内部成员间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
的极强,甚至近乎于纯粹之泛化性联系和其有关组织的组织成员之享有极大
之“自由”及有关权利,是高级阶段之共产主义形态的两个核心特征,而鉴
于此其有关组织的组织成员所享有的极大之“自由”及有关权利正是本质地
来源于或对应于其有关组织之成员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
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