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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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发展
藏着很大的风险,更适用于新制度对旧制度彻底予以取代或极大矫正的情形,而
且要持续对制度加以必要的修正与完善。之所以会发生需求回应性的强制性制度
变迁,是因为社会上产生了对于制度的相应需求,而决策者通过一定的评估和判
断,认为需求的制度能够产生高于现有制度的利润,便会从需求出发来启动制度
变迁,使得现实的需求获得最大化满足。这种改变的产生是为了对需求给出相应
的回应,此种需求诱致性变迁一般会先进行地方试点,在较小的区域和范围内展
开关于制度的逐步探索,先进行经验的积累,从而为国家在整体范畴中开展制度
变迁进行道路探寻。不过,并非全部的制度变迁都因为诱致性而产生,各国核心
制度的变革通常都是政府自发进行的,而需求导致的变迁因为是对现实需要给出
的回应,所以比较容易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接受,在工作中推行的难度不大,执行
效率较高,也不会蕴藏较大的风险。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加强了对房屋和土地的行政管理,而其基础便是进行
总登记。1980 年后,国家通过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不但对土地房屋展开全国
普查,而且促使土地和房屋变成了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商品,也成为投资的热点
和对象,而原来的不动产登记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已经滞后于现实的需求,为此相关
登记制度便加以调整和完善,而这一过程便体现了对于需求进行回应的强制性变迁。
相对而言,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其突出的优点,比如制度的设计和颁布耗时短,推动
力量较大,而且可进行良好的安排,但是因为是前瞻性的安排,无法保证与社会的
实际需求相符,所以可能在推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并遭遇公众的抵触,此种强
制变迁的优势和缺陷较为明显,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便对此进行了生动的演绎。
对政府职能机构进行优化变革的终极目标是更好地满足民众需求,其阶段性成果便
是打造服务型政府。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服务,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确立是为了维护
人民权益,从这个角度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提高服务效率以及
改善服务质量。以此为指导。应当对登记办理的时间限制进行压缩,由最初的 30 个
工作日予以办结,到今天已压缩到 3 个工作日便可办结;推行“一窗受理、并行受理”
的服务方式,同步为民众提供多样化的生产生活服务,人们在一个窗口即可办理多
件事务;淘汰“奇葩”证明,避免重复证明,提高审核效率;开发“移动不动产登
记中心”,实现“互联网 + 不动产登记”,由数据“跑腿”来替换群众跑腿,确保
人们能够就近办理不动产登记;在未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应当继续引进新的科技力量,
比如大数据、线上支付、人脸识别等科技成果,用以提高不动产登记效率,真正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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