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P. 235
第九章 城乡规划的行政属性
第九章 城乡规划的行政属性
第一节 城乡规划的法治化发展
城乡规划的法治化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明确提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
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和国家
对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全面
推进城乡规划法治化建设。自 1987 年我国第一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
城乡规划已经走过 30 年的发展历程,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种种原因,现行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亟待修改完善。
一、城乡规划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城乡规划,是指对
城镇、乡村、集镇总体布局的规划,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
建设规模的规划,对乡村建设的规划,以及有关的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方面
的专项规划。” 城乡规划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由多个部门依据各自职
能所制定的规划相互协调和融合而形成。从城乡规划的法律渊源来看,其渊源主
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环境
保护法》等。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于 1989 年制定的《城乡规划法》所规范。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现
行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体系主要包括:一是作为《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城
市规划法》,其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中应遵循的原则、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作为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作为部门规章——《城市规
划法实施细则》等;三是作为地方性法规——《城市规划法实施细则》《浙江省
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四是作为规范性文件——《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
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