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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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乡规划的行政属性



               可。从法律属性看,城市规划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
               规定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二、公共决策与公共服务

                   城市规划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其主要表现为规划对象具有公共性与社
               会性,城市规划涉及的公共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公共安全与健康等方面。 城市规划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自改

               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
               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反映在城
               市建筑面积、人口数量、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反映在农村人口向城
               镇转移及城乡之间资源、资金等要素流动上。这些变化为城市规划提供了良好的

               条件,同时也对规划内容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行政行为与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等。基于其单方意志性,一方面,在行政行为中,存在着大量的不具有
               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另一方面,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存在着大量的不属于民
               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有学者认为“民法是调

               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实际上,民法调整平
               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最具包容性和普遍性的一部法律。正是基
               于民法上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才能在此基础上对包括城市规划在
               内的所有政府管理行为进行调整。而在城市规划领域中,由于政府与社会公众之

               间是一种命令—服从、管理—服务、强制—服从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
               并存。从城市规划实施过程来看,规划许可是通过政府单方作出并向社会公示的
               行政行为来实施;从城市规划实施结果来看,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公众权利义务产
               生影响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由此产生的政府责任也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因此,从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来看,城市规划既
               是政府权力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社会主体所实施的一种命令—服从、管理—服务、
               强制—服从、征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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