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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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城乡规划的行政属性



               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 通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确定生态红线范围、
               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区域的功能定位
               及相应的保护措施,明确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禁止或限制范围。 通过上述“五

               个结合”的方式,可以将城乡规划工作从传统的“事后审批”转向“事前服务”,
               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规划编制体系,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健全城乡规划

               行政审批制度

                   《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编制主体未作明确规定,容易导致规划编制主体
               不清。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规划编制主体与城乡规划审批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如:在一些地方,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部门既是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的主

               体,又是实施建设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和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的主体。规划编制
               与行政审批的脱节,容易导致一些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与规划内容脱节。 《城
               乡规划法》规定:“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城乡规划的灵魂”,因此,要进一步完
               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明确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同时,在现行法

               律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城乡规划行政审批制度,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规划区内各类专项建设规划、详
               细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建设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行为,必须接受人大、公众和舆论监督,没有监督的
               政府行为就是放任行为。《城乡规划法》规定了人大的监督权力,但仅有这一条
               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城乡规划法》只规定了政府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应承担

               的责任,但是对于具体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对于违反《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行为,如何依法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因此,
               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健全行政机关内部
               监督制度,明确违法责任追究程序和方式。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充分发

               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城乡规划实施中的作用。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和公众代表的教育培训。此外,还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专
               家论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听证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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