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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4. 人民公社化运动
                  在此期间,值得一提的是人民公社化运动。随着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推广,
             城市人民公社也成为“改造旧城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城市的工具”(1958 年 11 月、

             12 月中共八届六中全会提出)。截至 1960 年 7 月,中国城市中出现了 1000 多
             个人民公社组织,有的是以大型国营厂矿企业为中心,有的是以机关、学校为基
             础,有的是以街道居民为主体。
                  在这种背景下,城市居住区的规划都按照人民公社的原则进行组织建设。这

             样,在居住区功能逐渐增加之时(幼儿园、小学、中学、邮局、银行、诊所等建
             立,小工业被引入居民区),也实现生活上的完全集体化——强调集体劳动,集
             体生活,一些常规家庭生活的基本内容被组织到居民点的范围完成。例如,居民
             统一在食堂就餐,各户住宅不设厨房;各户的拆洗缝补也由集体劳动完成等。如

             在北京白塔寺附近,北京西北部和南城,还有三座十层的“公社式”建筑:幼儿
             园、食堂、图书馆……应有尽有,就是没有厨房。住宅里的厨房被取消了,这其
             实是一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就这样,人民公社在当时担负了重要的责任,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

             结构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基层单位,同时又是社会主义政权组织的基层单位”。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1958 年 12 月 10 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委
             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而城市人民公社的规划形式更可以说是国家和社会融
             为一体的极致。

                 (三)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历史特征
                  1. 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历史特征
                  (1)集权的立法体制
                  从立法体制上看: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考

             虑到中国当时百废俱兴的形势以及各地情况的复杂局面,在立法上确立了中央与
             地方相当分权的体制,用以解决全国统一的问题和各地特殊问题。但很快,这种
             体制就不存在了。伴随着大规模、有计划、有统一领导的经济建设时期的来临,
             中国立法实行中央与地方相当分权的体制,跳跃性地变为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体

             制。1954 年《宪法》仅规定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对于国务院除了规定其有权
             向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外,没有规定国务院有其他立法权,但事实
             上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议和命令,被视为国家法规,同全国人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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