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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决议”、“命令”并非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其本身也不能构成立法权的依据。
但是,绝大多数的文件都是用来指导国家和地方工作的,在一般意义上,它是仅
次于法、令的权威,同时也是一种法律。但是,上述立法工作均由国务院或其下
属机构负责,虽然没有法定的立法权力。这对后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
影响。表中所列出的内容并不全面,作者选择的都是从文件标题来看,它是与城
市规划有关的,有许多其他的文件或讲话,用于引导城市规划,这更加说明了城
市规划的从属地位,是随着其他问题的讨论而进行的。
(3)变化不定的立法过程
正如上文所述,由“权力分散”到“权力集中”的过渡,已反映出该时期“朝
令夕改”的法律特点,正如“城市计划”的“多灾多难”,它的“轨迹”也会因
政治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曲折。
1966 年至 1976 年,我国的城市计划立法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甚至连相关的
法律法规都没有。“文革”末期,国家建委于 1974 年颁布了《关于城市规划编
制和审批意见》、《城市规划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这才使得已经废弃了十多
年的城市规划有了制定与批准的基础。但是,下发的许多文件,实际上并没有落
实,只是一张纸而已。
事实上,自一九五七年起,中国的立法因政治风气而步入冷寂。在 1957-
1976 年的 20 多年中,仅有的一部立法机构——《1958 年到 1976 全国农业发展
纲要》以及 1975 年的《宪法》,至今未有一部法律出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自己通过的规章和规章只有十件。目前只有国务
院和各部委还在颁布规范性文件。但是,与以前的立法制度相同,我国的《宪法》
和《立法法》都没有赋予国务院及各部门的立法权,因此,颁布这样的规范性文
件并不属于立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将其认定为“行政规章”。然而,即便如
此,在这段时间里,国务院颁布的标准也寥寥无几。在如此多变的大环境下,如
何改善都市计划的法律地位?
2. 城市规划临时方案
中国在早期的城市建设实践中,完全沿袭了前苏联的编制流程与方法,虽然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却发现其过程与方法相当繁琐繁
琐,与我国的现实状况并不相符:①规划的设计过于僵化,缺少长期性,其独特
性使规划只具备可实施性。②苏联人少地少,土地使用标准在我们国家却成了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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