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P. 41
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令措施一起收集在官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
中。再看地方立法,1954 年《宪法》取消了一般地方享有法令条例或单行法规
的拟定权——这意味着宣告绝大多数地方不存在地方立法权;对于民族自治地方
来讲,五四宪法虽然规定了其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但在事实上民族自
治地方又不可能有效地行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
(2)以政策为主的调控手段
所以,在中国政府主导型体制下,这一阶段对城市规划的规制出现政策为主、
法律为辅的特点。在国家政权初创时期,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依靠政
策来实现管理的途径,以公布党和政府政策的方式来适应建设的需要,同时也在
逐步加强法规的建设(表 2-3)。
表 2-3 当时的城市规划政策性文件汇总
时间 文件名称
1953 年 9 月 4 日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建设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当前基本建设中的几个问题(薄一波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上
1955 年 3 月 23 日
的发言)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工业区和新工业城市建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决定
1956 年 5 月 8 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
1956 年 7 月 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国家建委颁发)
1956 年 7 月 区域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草案)(国家建设委员会制订)
城市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有关卫生监督工作
1956 年 8 月 16 日
的联合指示
城市建设部关于一九五七年在城市公用事业中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
1957 年 4 月 8 日
指示
1960 年 10 月 28 日 中共中央批转建筑工程部党组关于解决城市住宅问题的报告
1960 年 11 月 15 日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党组关于基本建设节约用地问题的报告
1961 年 12 月 5 日 中共中央同意沈阳市从企业利润中提取 5% 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1962 年 10 月 6 日 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
1963 年 10 月 22 日 中共中央关于国务院批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的指示
过渡计划和长远规划(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报告第三部
1963 年 12 月 2 日
分节录)
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
1965 年 4 月 24 日
告的通知
就形式而言,可分为指示、办法、报告、决定、批复、通知等;从发布的机
构来看,大部分都是国家建委,其次是会议,最后才是领导讲话。就其效力而言,
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