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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1984 年,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颁布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
公司暂行办法》,为各地组建综合开发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并对其工作重点进
行了明确。根据《条例》,开发公司可以将已开发的用地(土地产权仍然属于国
有)以有价方式出让给其他单位用于建设工程,也可以直接建造住房或其他商业
用房用于销售。在此期间,尽管目前仍然以行政划拨的形式向开发公司发放,但
是,以政府名义下的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却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型的市政建设行业中
专业从事城镇土地开发的国有企业。通过整合发展公司,地方政府从土地利用中
获得了一定的收入。
历史是曲折前进的,一九八八年的《宪法》修正,确立了依法有偿出让的城
镇土地使用权,使深圳和上海的试点从“非法”到“合法”,从而使城镇土地有
偿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普及。
(2)开始实行住宅商品化
在计划经济时期,居民的住房一直都是以福利房为主,公司和员工住房建设
一起拿到了工业设施的建设资金,如果公司的规模比较大的话,还可以得到社会
服务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甚至是小学。因此,住户的住房均由工作单
位统一安排,这就成了单位对员工的一种典型的福利,同时,对房屋的维修和保
养也完全由单位承担。就像城市建设的资本投资不够,在住房建设上的投资也严
重不足,就连后期推行的以租养房的形式都没有效果。以这种方式,自然不能满
足不断增加的住宅需要。
中国的房改刚起步,就已经引起了决策层的重视,并步入了摸索与试验的阶
段。邓小平在一九八○年四月就对城市住宅体制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并明确提出
要实行住宅商品化。这一年六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全国基本建设工作
会议汇报提纲》,明确提出要实施住房商品化,这一方针在当时得到了广泛的关
注。一九八二年起,推行“三三制”销售模式,即政府、单位和个人各出三分之
一的房屋价格,并先在郑州,常州,四平,及沙市试行。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同
意将北京,上海和天津扩展到三个直辖市。到一九八五年年底,有十六个省市,
三十个乡镇,共售出 10 万 3 千平方米的住宅。
中国从 1986 年开始,住房改革就开始了。1988 年,随着烟台、蚌埠和唐山
等地的房改试点工作,我国的房改也由此开始。计划经济时代的福利房体制,有
其巨大的缺陷,前面的叙述使我们看到,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入是不够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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