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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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配套法规或规章、专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1. 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
2007 年 10 月,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该法是中国在新时期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也称主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城乡规划分类、规划行政、规划编制,以
及布局安排和建设控制等的法律条款。
2. 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于主干法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
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有些议题不宜由主干法提供法定依据,因而需要制定某
些专项法。
3.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还涉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土地管理
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
《标准化法》《消防法》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中国实行城市规划
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
1. 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
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
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
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 城市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
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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