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 - 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P. 59

第二章  城市规划体系



               体系包括基本法律(主干法)及配套法规或规章、专项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等。
                   1. 主干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
                   2007 年 10 月,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城乡规划法》,

               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该法是中国在新时期城市规划法律体系的核心,也称主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主要内容是有关城乡规划分类、规划行政、规划编制,以
               及布局安排和建设控制等的法律条款。

                   2. 专项法
                   专项法是针对规划中某些特定议题的立法,由于主干法要求具有普遍适用性
               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而有些议题不宜由主干法提供法定依据,因而需要制定某
               些专项法。

                   3.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还涉及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土地管理
               法》《环境保护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公路法》《建筑法》
               《标准化法》《消防法》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体系
                   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包括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两个方面。中国实行城市规划
               编制和审批的分级管理体制。

                   1. 城市规划的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
               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
               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的基础
               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

                   2. 城市规划的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
               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
               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


                                                                                      47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