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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与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Urban Planning and Management


             章》依据不同国家的国情,尤其重视对历史遗址的保护,并规定有必要将文化遗
             产建筑物所处的区域作为特殊的关注目标。在保存手段上,本文提出了对其完整
             性进行保护,并对其进行合理的整理与陈列。就个别建筑物的保存方式而言,《宪

             章》规定,除了将现存但已经支离破碎的建筑物进行重组外,不能再进行任何改
             造。就连补遗的原理,也有清楚而详尽的论述。比如,要使整个建筑与原建筑协
             调统一,同时又要与原有建筑结构有鲜明的区分,以维护历史的真实性,等等。
             这一方针和方针,可视为各国尤其是西欧几个历史文化遗址保护工作比较成功的

             国家多年的实践经验,并将其上升到理论层面,以《宪章》的形式予以确认。由
             此可以看出,这些理论与方法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
                  近年来,将历史地段、文化遗产保护与老城更新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已成为
             当前城市规划研究的重点内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于一九七五年举行「欧洲保存传统都市年」;一九七六年内罗毕大会提议保存都
             市中的历史遗址;一九七九年华沙大会呼吁对古迹进行普查、立档和登记,并于
             一九八七年的一次国际大会上通过了《华盛顿宪章》,以保存市镇的历史街区。
             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又称《文物保护法》),《关于在古都保存历史风土的

             特别措置法》(又称古都保护法),《全国风土民俗保护法》(又称《古都保护法》)。
             1982 年,中国先后出台《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城
             市历史建筑进行了全面的保护。同时,许多国家也选择并发布了一批不同类型的
             保护目标和单元,例如日本的“传统建筑群落保存区”;中国在 1982、1986 分

             两批公布 62 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体现出目前我国历史名城及历史街区保护
             的总体趋势。


                                 第三节  城市规划体系与类型



                 一、城市规划体系

                  一个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一般包括规划法律体系、规划行政体系和规划运作

             体系三个基本方面。
                 (一)城市规划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由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城市规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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