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大数据时代新闻传播的创新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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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大数据时代人工智能在广电新闻传播中的应用研究
式,只能创作特定领域的新闻如财经、体育等领域,信息采集的模板单一,表达
方式生硬,缺乏人文性。不过,随着智能化程度的加深,数据的丰富性提高,这
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技术手段得到解决,到了强人工智能时代,这些问题
则可以完全解决。在这样一种趋势下,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是否会消失将成为迫切
需要关注的话题。
针对未来机器人和人的关系问题,学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是机器会完
全取代人;第二,是机器只能做人的配角;第三,是人机共生。主流观点认为人
机共生是人工智能未来的必然趋势。不过,未来技术的发展趋势尚不明朗,并且
强人工智能在技术上是否可以实现都仍然是未知数,因此,讨论强人工智能时代
的人 - 机关系并没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主要讨论当前弱人工智能时代的人 -
机关系。目前已经发生的事情是:思维很像机器、只会简单消息写作的人已经被
取代。新闻工作者已经有了大面积的失业,比利时为 8.25%,德国是 17%。不过,
从结构上看,这些失业者主要都是只会简单消息写作的人。
机器与人的冲突之二就是机器人的创作物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人所创作
的新闻作品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那么,机器人所创作的新闻是
否拥有著作权呢?人和机器的冲突在其作品的维度上逐渐展开。按照我国著作权
法的规定,作品需要满足“独创性”的实质要件和“可复制性“的形式要件。显
然,人工智能创作的新闻满足可复制性的形式要件,此外,机器人在创作新闻时,
又确实表现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如美联社的“自动化洞察”机器人在撰写美国职
业棒球和美国大学体育篮球赛的时候,不仅写出了赛事的各项基础信息,还会模
仿球迷的口吻来进行报道,使报道更接近于读者的心理。从形式上看,其作品具
有一定的独创性。
若人工智能新闻属于作品的范畴,那么著作权归属于谁呢?根据我国《著作
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显然,机器人并不属
于著作权人的范畴。因此,机器人所创作的新闻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其背后
的组织。而这个组织又包括技术组织和媒体组织两个方面,若技术组织和媒体组
织为同一公司,则不存在争议;若技术组织和媒体组织分立,则机器人的著作权
又将陷入这两方力量的争夺之中。
在著作权的问题上,还存在机器人和人的互相侵权的问题。其一,机器人抄
袭人的问题。机器人在生成作品时,需要从网络中检索海量的数据,极有可能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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