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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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权交易市场




               资企业尚未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平台,市场在开展业务时,无法通过征
               信平台考察企业的往期信用情况,这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维护。随着挂牌企业数量
               的剧增和资产交易量的扩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模越来越大,加之小微企业

               信息披露能力较弱,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披露格式不规范,这大大降低了区域
               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信誉,削弱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
                   3.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的流动性差
                   受国家监管制度的约束,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仅仅以股权协议转

               让方式进行,交易制度比较单一,市场运行股权定价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这导致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数量不多、融资金额较低,各方参与者较少,市
               场交易清淡,市场流动性较差,机构投资者参与意愿较低。此外,区域性股权交

               易市场业务发展只能在某一行政区域内进行,受到地域的限制,除上海、深圳外,
               其他地区普遍受到人才资源匮乏、运营机构不健全等问题的困扰,以致中小微企
               业市场参与积极性不高,挂牌企业数量达不到规模,而这又进一步引发了区域性
               股权交易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根据证监会统计数据,截至 2019 年底,34 家区域
               性股权交易市场共有挂牌股份公司 14052 家(有流通股的有 9695 家),2019 年

               共交易 1895 笔。其中,16 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零交易,15 家不超过 100 笔。
               上述交易集中于 291 家挂牌公司,余下挂牌公司为零交易。
                   4.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各省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基本以传统
               的基础融资为主,主要包括股权质押融资、私募可转债、定向增资等。只有较少
               的股权交易中心在融资产品创新方面有所建树,如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发了
               “PE 份额交易”“科技贷”等金融产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了“优先级股权
               融资”“可交换债”的试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作为中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

               尚未完全适应现代科技的变化,现有的金融服务产品种类较少、创新能力不足。
                   5.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金融风险较高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金融服务平台,并开展线上交

               易,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性,但监管制度的不完善、信息不对称、线
               上交易的复杂性和虚拟性进一步放大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可能存在的互联网
               技术风险。互联网技术的创新应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一些别有用心者更
               容易获取挂牌企业的关键信息,增加了挂牌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难度。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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