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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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易市场监管协同的效果须进行监管事项的划分,以“涵摄范围”与“影响程度”
             作为考量因素。既然存在协同共管的事项,那么与之对应也须设置单独专属的事
             项。例如,《福建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 4 条规定,

             省金融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各市、县(区)金融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施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易言之,地方金融监管局之间是垂直管理的模式,参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地
             方金融监管局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预警提示与处置督导,可以沿着这一思路,以

             “涵摄范围”与“影响程度”为依据,将监管事项划分为协同共管事项与单独专
             属事项。
                  如果涵摄范围局限于省属市、县(区)的监管事项一般都属于地方金融监管

             局的专属事项,那么地方金融监管局的专属监管范围宜是地方性的、日常化的一
             般监管事项。而涉及风险聚集性强、扩张性广的区域性股权融资,则应该归为中
             央与地方协同共管的事项。非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所在地市、县(区)的监管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不易演化成突破金融监管底线的事件,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也
             符合地方政府负责日常监管的基本要求。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违法主体是运

             营机构、运营机构从业人员、其他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人员,那么应当由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这是因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
             地方政府的联系程度更紧密,地方政府发生权力寻租的可能性更大,将区域性股

             权交易市场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处理更具公正性。
                 (四)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自律监管的作用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监管可以分为交易场所的自律监管以及证券业协
             会的自律监管两个部分。虽然中国证券业协会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发布了《区域
             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但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自律监

             管的实际运行中,交易场所的自律监管无疑发挥着更大的作用。
                  原因有二:一方面,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并且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宗旨之一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

             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同时,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的职责安排来自我国证券法、
             行政法规与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概言之,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有着
             千丝万缕的联系,中国证券业协会并不能独立实施自律监管的行为,在协会宗旨
             与主要职责方面都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影响。所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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