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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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交易市场投资者都不具备这样的能力,市场营运机构也缺乏这样的辅导能力。三
             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孵化功能要求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和市场多方的积
             极参与,同时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而现阶段这些条件多不具备。

                  3.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板制度缺失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要求,新三板市场上的挂牌企业如果达到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股票的上市条件,可以直接向沪深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其与沪深股市之间的转板机制已经实现。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挂牌企业如果

             要到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上市,必须先行退市后,才能申请上市,没有直接的
             转板 IPO 绿色通道。此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中挂牌交易的多为初创企业,
             一般需要经过 5—7 年的发展才能上市交易,最后也只有极少数企业才能实现成

             功上市。协议转让退出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退出方式,但由于挂牌企业
             目前还无法做到完全充分的经营信息披露,其市场价值难以得到有效的评估,投
             资回报无法准确估计,协议转让过程中愿意接盘的投资者很难找到,这导致区域
             性股权交易市场退出比较困难。
                 (二)微观市场交易层面的困境

                  1. 企业挂牌成本相对较高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响应政府号召、满足地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一
             般会积极扩大市场规模。中小微企业自身处于弱势地位,能承担的挂牌费用能力

             不足,导致市场营运机构的收入捉襟见肘,内部运营机制不太成熟。区域性股权
             交易市场企业的挂牌成本高,企业挂牌意愿不强。很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依靠
             优惠补贴来弥补挂牌成本,如果补贴不足,一些企业就不愿挂牌。据统计数据显
             示,到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占工商登记企业总量的比例不超过 20%。此外,区
             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交易机构的收入基本依靠融资服务费、交易手续费和财务顾问

             费等收入,市场营运机构收入来源单一,盈利模式不清晰。为了快速扩大挂牌企
             业数量,吸引更多的市场参与者,交易机构基本上采取免费服务或低费服务模式,
             常常处于收不抵支的状态,只有依靠政府补贴来维持运营。

                  2. 信息披露不充分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产品具有复杂性和虚拟性,基本采用线上交易方式,加
             上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监管制度不规范,以致信息不对称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
             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信用文化缺失,信用制度不健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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