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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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转让涉税实务




               赌协议促成投资协议的作用与经济发展的目标有着内在相似性。这也就意味着,对
               赌协议的课税制度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理论基础上,对赌协议的属性决定着如何课税。
               必须认识到对赌协议对整个投资协议的附属性,在实质课税原则下其生效与否、如

               何生效从根本上来说对整个投资协议所产生的利益流动影响构成课税基础。所谓定
               价调整实际上就是对这种利益流动的描述,从根本上迎合了实质课税原则。

                   二、对赌协议税收政策的优化


                   (一)现有税收政策的缺陷
                   针对新型股权转让模式,迄今尚未出台过专门的税收政策适用文件,税收法
               律法规对其规制相对滞后,税务处理缺乏与民事处理的有效协调和衔接。因此,
               实践中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各地税务机关各有差异。以最常见的投资方与目标

               公司股东之间对赌为例,由于“对赌协议”是着眼于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调整,
               只有当对赌条件触发,初始对价调整为最终对价,此时股权交易对价不确定的状
               态才结束。而现有的税收政策对此未作区分,要求只要转让协议生效,完成股权
               变更手续时即将初始对价全部确认为收入实现并缴纳税款,因而在对赌失败调减

               了股权转让对价的情况下,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税务机关出于规避执法风险的考
               量,一般就不认可该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是对目标公司进行的估值调整。这种
               税务处理方式,很大程度上违反了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课税原则,不利于鼓励投

               资融资。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司法判决肯定此类先行投入进行初步交易、
               满足条件后通过股权回购、金钱补偿再行调整交易价格的分步交易为一个整体交
               易,相关股权回购、金钱补偿是对初始定价调整的契约安排。但是,由于目前我
               国税法对此类新型股权转让模式尚未明确相应的政策解释,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
               会因缺乏统一的执法标准而对同样案件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最保守的处理方式

               是将其看成两个独立交易分别课税。这使得企业采用对赌安排投资融资时,在税
               收方面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直接影响到最终能否达成交易。因此,有必要对相
               关税收制度予以明确,从而鼓励企业持续创新并保持活力,充分发挥其对稳定就

               业、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完善税收政策的建议
                   1. 根据税收公平原则,明确对赌安排的税收政策
                   实践中,投融资双方通常就对赌安排在股权转让主协议之外通过补充协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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