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21
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东大会中超过一半的股东同意以后才能够转让股权,在此情况下其他的股东都有
着购买的优先权利。股权的出让主体还要出具能够证明转让行为得到了其他股东
同意,还有就是其他股东的购买意愿等等方面,不同的因素对于股权的转让行为
都会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其次就是企业是否有负债的风险存在,此方面也涵盖
了没有对外部进行披露的担保和一般性质的债务,还有合同违约等等。如果企业
中存在相应的债务,股权的受让主体就要细致的了解有形资产和债务的情况,同
时还要对企业提供担保风险和已经出现的合同违约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只有对
此类问题全方位的了解以后,才能够将风险的威胁降低到最小的限度。其次就是
股权自身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还要明确股权公司的表决
权和分红权,以及质押担保权等等方面,此外还有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权力和股权
出让主体的股东权力,此类权力在确定的期间都具有相应的困难,所以股权的受
让主体要对此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测评。最后就是房地产项目的风险测评。股
权出让的主体主要的目的就是让受让主体对公司的项目接管,所以企业的风险也
要实施科学的测评。对于房地产项目的合法性测评的期间,不仅仅要对权属的问
题有效的了解,同时还要对不同方面的法律隐患进行全面的评估。除此以外,在
股权转让交易的过程中,履行的风险也是最为重要的,因此股权的出让主体对于
协议义务的履行情况要严格的管控,还要对资金的安全进行加强,以此来让履行
能够全面的实施。
(三)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制度规制
1. 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房地产企业在对股权转让的期间,要依照法定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对于具
有优先购买权利的股东权益全面的保证,此方面在《公司法》中的第 472 条已经
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物权法》的第 9 条和 17 条中,其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置
和转让,以及变更和消失等等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股权转让期间,在
对土地的使用权利获得以后,在开展房地产开发行为之前,要依照《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的第 26 条和第 16 条的相关规定来
实施。
2. 完善登记制度
房地产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其出现的风险和便捷性之间的矛盾要想有效的解
决,就要对相关的登记制度给予完善,因此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和一般的股权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