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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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定失去意义,也将致使股权过户问题成为执行程序中的拦路虎,致使重整计划被
不受约束而“游离在外”的出资人阻拦而变成一纸废书。故无论从法理还是保障
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的角度,重整计划均具有强制执行力,在股东不配合变更股权
时,法院可以依申请强制执行。
(三)依重整计划强制变更股权之司法实践
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是破产企业完全重整成功的标志,所以重整计划能否
顺利执行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而目前我国立法在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这一问题上留下的立法空白,无疑为各地法院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增加了难度。
1. 地方法院纷纷制定规范指引为强制变更股权提供依据
各地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了破产案件审理规范指引,对依据重整
计划强制变更股权进行了规定,如山东省高院、深圳市中院、河北省高院均出台
了关于审理破产案件的规范指引,虽具体表述略有差异,但都明确阐述了同一观
点,即经法院批准生效的重整计划可以强制执行,并明确具体操作程序由法院向
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 依据重整计划强制变更股权已成为各地法院的普遍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错误执行为由申请厦门中院错误执
行国家赔偿一案中,明确了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属于发生法律效力、可
以执行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法院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是
执行行为的应有之义,未超出重整计划的范围。同时,依据重整计划强制变更股
权亦成为法院处理破产重整案件的普遍做法。如徐州某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破产
重整等案中,股权变更均是通过破产受理法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
知书》,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进行的强制变更。
从地方法院陆续出台的规范指引及司法实践来看,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效
力及对投资人具有约束力已逐渐成为部分地区的共识。但在无此类规定的地区,
出现出资人拒不向重整投资人过户股权而使得重整计划执行程序陷入僵局时,债
务人、投资人甚至管理人均所诉无据、所求无门。目前,该问题不仅存在立法空
白,学界对该问题的讨论也寥寥无几,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我国立法应立
足司法实践需求,将重整计划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对出资人具有约束力在立法上
予以明确,以保障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及破产重整企业的顺利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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