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28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所述,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类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灭失,它只
是消除了公司对外经营能力,但并未消除股东股权处分权,股东仍然有权进行股
权转让。不能因为股权变更登记可能受限,就否认股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当性。
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主体资格仍然存在,
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在法律范围内自由行使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相关权利,只要股
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公司也将股权受让人登记于
公司股东名册,受让人即成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享有股东权利,当股东申请股权
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理应为其办理,变更申请理由正当,与公司是否处于营业
执照被吊销的状态无关。
第三,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公司股权转让效力。有观点认为,公司营业执
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清算,不能继续经营,股权受让方无法继续经营公司,所以
股权转让协议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从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并以合同目的不能
实现为由否定股权转让效力。但正如前文所述,实践中,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往往并非为了继续经营公司的目的,比如像前文案例中
提到的为了达到清理“僵尸企业”、完成股东公司实现注销退出市场之目的,所
以,以经营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来否认该情形下股权转让效力的观点有失偏颇。
二、依生效重整计划变更股权的强制执行力
近年来我国重整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破产重整程序相比于企业自救方式而言,
有司法力量、司法程序的保障,大大提高了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信任度。但因
我国立法在重整计划上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及对出资人具有约束力问题上的缺位,
使得司法程序无法保障重整成功的关键一步。这一问题说明我国的相关立法存在
亟待完善之处。
破产重整案件常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即引入新的投资人后,原股东股权转
让给重整投资人或者债转股,股权结构、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手续是顺利执行重整计划的前提,但即使出资人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原股东也
不一定均会配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更何况,实践中亦存在因出资人组表决未通
过而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情形。目前,我国破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重整计划
的强制执行效力。在股东不配合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股权变更亦属
于立法空白。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