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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持协议,但是所签订的协议会对企业其他股东和成员披露,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
             仅为针对企业的公示性管理隐名,其他股东知晓此次股权代持的行为,并明确代
             持人的身份和实际股权持有人的身份;同时,在企业明确隐名股东的情况下,还

             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是为隐名股东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名义股东在工商登
             记中为挂名状态;二是为企业其他股东以及管理人员明确持股协议和隐名股东,
             然而资金实际持有人不参加相关的经营工作,管理参与权交给名义股东履行,在
             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为企业的股东,同时代持隐名股东权,对于企业具有两种身

             份,也就是实际股东与代持股东两种不同的方式。关于股权代持的性质界定,在
             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具有多种不同看法,基本可以分为委托代持、合作代持以及信
             托代持等,但是在分析不同模式的相关法律问题时,需要做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都具有一定解释力,但是并不完全适用企业不明确隐名股东、隐名股东行使实际
             权利以及名义股东行使实际权利等情形的股权代持协议。
                  1. 隐名合作模式分析
                  隐名合作模式是指在商务合作伙伴的关系中,其中一部分合伙人只作为隐名
             合作而存在,不对外公开其具体的代持角色,同时不会行使管理职责,但是需要

             承担合作的债务出资有限责任,其他合伙人为显名合伙人,对外公布合伙人的身
             份,同时需要参与实际的管理工作,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不明确隐名股
             东的情况下,具体的出资和投资收益方面具有一定相似性,然而采用合作模式对

             于代持模式进行分析时需要注重差异化处理,包括如下几点差异:
                  第一,代持人和股权实际持有人在债务承担方面具有很大差异,股权代持人
             主要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的外部债务,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额为
             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代持人不具有实际的债务责任,但是在这种合作方式下,
             代持人同样承担所有的债务责任;第二,实际出资第三方存在区别,股权实际持

             有人的出资第三方为合作关系中的具体业务,然而在代持合作模式中,股权实际
             持有人的出资第三方为企业中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第三,股权代持协议与隐名
             股东的属性存在较大差异,这种模式的实质为协议、合约关系,所以隐名只是一

             种组织关系,虽然隐名合作在法律问题方面具有契约性模式、主体性模式以及行
             为性模式等不同类型,但是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都将合作定义为组织体,合作
             事实就是法律中的一种特殊主体,合作企业也是现代企业发展中的一种常用方式;
             合作组织在成立时,合作双方需要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中一般会明确合作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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