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P. 63

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上是由实际出资人以隐蔽的方式对显名股东进行控制,享受股东权益,履行出资
               义务,这样涉及主体就包括隐名股东、实际出现在公司和工商登记中的显名股东
               以及目标公司,从而形成一种稳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次,股权代持具有隐蔽

               性,且通常隐蔽性较强,主要表现在以股权代持方式进行投资行为只有股权代持
               双方知情,除此之外的第三方并不知情。除此之外的第三方并不知情,而此种强
               隐蔽性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与股权代持动因相关。大多数情况下,出资人选择股
               权代持的投资方式一般都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者是政府部门相关规章的限制,

               而这就决定了股份代持必须具有隐蔽性。另外也有部分投资人完全是出于隐藏身
               份或者资产的目的选择股份代持。最后,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才是股权的实际
               受益人。然而,从形式上看,只有出现上股东名册的股东才有义务履行股东义务

               并享受股东权益。但股权代持由于隐名股东才是实际出资人,因此,履行义务、
               享受权利的自然也是隐名股东,而显名股东在整个股权代持中仅仅扮演着操控者
               的角色,而真正掌握控制权的却是隐名股东。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存在的法律问题
                   1. 股权代持协议生效难以保障

                   为了对股权代持双方的行为、义务和权利加以明确和约束,在隐名股东履行
               出资义务前,双方会就股权代持相关事项签订协议,协议签订要在双方自愿的前
               提下进行,协议中会就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享受的权利进行详细阐述和明确规定。

               然而,股权代持特点中的隐蔽性决定了该协议虽然从内容涵盖了对双方行为约束
               的所有内容,但协议并不能记录在公司公示文件中,更多的是一种建立在双方信
               任基础上的约定性文件。更重要的是,从法律层面而言,结合《公司法》中相关
               规定,有时会因为协议中的内容会对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未来发展造成一定的风
               险,从而被认定为协议无效。此外,协议中约束的双方是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

               而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并没有签订协议,换句话说,双方从法律意义上没有建立
               起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很可能隐名股东因为属于法律上禁止的投资人,或者隐
               名股东所选择的投资公司属于国家禁止投资范围内的公司,而一旦以上任何一种

               情况出现,那么就意味着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法生效。
                   2. 隐名股东身份认定难度大
                   对于股权代持这种新兴的投资形式,其规范体系尚未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也处于建设和完善过程中。比如,就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这个问题来说,从法律角



                                                                                    ·55·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