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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险承担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故其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也就出现了不同的结果。《合
             同法》司法解释二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

             危的情况,但是,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合同不能成立。”
             所以,在对对赌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判定的时候,不能单纯地将《合同法》当作判
             定的基础,而应该与《合同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相结合,全面地对其

             进行分析。关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果,根据《民事裁定书(2 019)》的观点,对
             赌协议是一项由各方共同自愿达成的合同,并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要
             求,所以应当是合法的和有效的。其认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

             议》不存在无效事由。目标公司的股东提出的对赌无效请求,不能被采纳。”也
             就是说,对于对赌协议的法律效果,法院一般都同意对赌协议不违反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强制条款,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第52 条所述的合同无效的情形。

                  2. 对赌协议在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中的处理方式
                  按照有关的法律,对赌协议是不能被法律所保护的,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对赌
             协议在合法的情况下,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当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签署对赌协议

             时,如果满足《合同法》第52 条的要求,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正如最高法院
             的民申字第0291 号判决书所述:“海富公司和目标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是
             两家公司自愿签署的,其内容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要求,并且是

             合法、有效的。故案涉的《增资协议》《补充协议》及其他有关条款,都是各方
             自愿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
                  3. 对赌协议是否为股权投资

                  在《公司法》的层面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海外投资时,需要以出资额
             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股权投资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外进
             行投资。同时,《公司法》第43 条表明:“股东会的成员应当依照其所持股份

             的多少来进行表决,除非公司章程对此有特别约定。”因此,在《公司法》层面,
             股东对外进行股权投资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以及章程的特别约定。虽然对赌协议
             的主体是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但其主要目的是保证投资方能够获得投资回报,实

             现投资目标,而非为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若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了对
             赌协议并约定了明确的补偿条款时,则应当认为对赌协议并不属于《公司法》所
             规定的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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