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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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意”与否来区别。对于出于“善意”的股权代持行为,隐名股东更多是为了规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或者公司创始人出于对公司股权稳定性的考虑而对
               股东提出的一些限定性条件等。也就是说,如果隐名股东是因为上述原因选择的

               股权代持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其股权代持行为的善意性,并应对其股东权利加以
               保障和维护。此外,还应从法律法规层面加以保障,并逐步引导其走上规范化发
               展的道路上来。而对于“非善意”的股权代持行为,首先,对于恶意的股权代持
               行为,要坚决打击,绝不姑息,不仅不对隐名股东的权利进行维护,更要对明知

               隐名股东存在主观恶意还与之签订协议作为其名义持股人的个人加以处罚,如采
               取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等处罚方式,从根本上杜绝恶意股权代持行为的发生。其次,
               还存在部分投资人出于套取国家优惠政策的目的选择股权代持的行为,在对其股

               权代持动因确定后,可以从制度、政策上加强对其审查。简言之,对于一切出于
               非善意的股权代持行为都应该加以禁止和约束,并从法律层面否定其股东权利,
               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2. 强化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明确隐名股东投资善意的基础上,应对其股东身份和权利加以认定和保障。

               首先,要认定其身份的合法性。从法律层面对股权代持进行解释和明确,并就双
               方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规范性进行法律解释和约束,提升协议的法律效
               力。其次,逐步推进股权代持制度化,以合同制度的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定和

               明确,保障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另外,完善公证机制,对股权代持协议进行公证,
               保障其法律效力,维护股权所有者的权益。
                   3. 强化隐名股东身份认定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股东身份认定的要求可以了解到,对于隐名股东而言,
               要想获得身份认定,除了要提供出资证明外,还要获得有限责任公司超过一半股

               东的认可,而这无疑增加了隐名股东身份认定的难度。基于此,为了维护隐名股
               东的合法权益,降低对其股东资格的认定难度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一旦其股东
               身份得不到承认,不仅会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更可能造成公司资金短缺而难以

               维持正常运行,甚至造成投资人信心丧失,最终让社会闲散资金得不到有效利用。
               因此,降低股东身份认定难度,首先,要提升隐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的合
               法性,以完善的法律法规强化其法律效力。其次,出资人要能够证明其选择股权
               代持行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即排除出资人存在的非善意投资行为。最后,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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