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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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发布后,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效力
的认定与履行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乱,相关人员需结合个案中对赌协议的具体
条款、签订主体以及目标公司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以资本维持原则和公司法人
人格否认制度为基础,结合对赌协议的特殊性,对对赌协议效力认定及履行问题
进行讨论。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对赌协议的概念最早由美国著名金融投资专家——J.P.摩根(J.P.
Morgan)在其著作《金融与好的公司》中提出。对赌协议也就是所谓的价值修正,
是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投资人和融资者签订的一项具备不确定因素——即未来
能否顺利完成所投资项目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融资方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就会
以现金或者其他财产补偿投资方;如果达到了预期目标,则会对融资方给予其他
奖励。在实践中,对赌协议多用于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具体来说,对赌协议的主
要内容包括:第一,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主要关注其财务
指标。第二,公司的估值和股权调整机制。对赌协议中往往会约定一个目标公司
的估值以及股权调整机制。估值主要是指根据融资企业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
润以及未来可能实现的每股收益等对公司未来发展进行预估,而权益调整是指如
果一家企业成功地上市或被收购,那么,融资方有权向投资方提出相关的权益报
酬;若公司达不到预定的目的或不能公开发行股票,那么,融资方有权要求投资
方将其股份回购,或者进行现金补偿等。从本质上来说,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
整机制,它是在资本市场中被广泛使用的一种激励机制。但是,在当前的情况下,
关于对赌的规定却是模棱两可的,其在实际应用中也有争议。在当前的立法中,
关于对赌合同的定性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对赌”是一种可
以改变的契约,也是一种可以被取消的契约;第二种观点主张“对赌”是一种有
条件的契约;第三种观点将其视为一种新的金融契约,以上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
的合理性和不足之处。
(二)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
1. 对赌协议的效力认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对赌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故对赌
协议效力的认定主要取决于我国《合同法》和《公司法》。由于我国《合同法》
对此问题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且由于商事主体和民事主体在目的、追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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