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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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股权转让法律政策
4. 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是否为附条件的约定
关于对赌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实务中存在着附条件的约定和无条件的约定两
种观点。在对赌协议中,对股份回购协议的规定,其规定的前提是未来的事实,
而非目前已存在或无法预料的事实;如果属于无条件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并不会
导致对赌协议无效,也不会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对赌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条
款只要是将来会发生事实,就不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约定。此外,附条件是指双
方当事人对某种法律事实作出假设时所作出的一种法律判断。根据我国原《民法
总则》第 1 55条、《合同法》第 11 0条和《公司法》第 3 5条可知,附条件
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成立要件之一。
5. 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公司法》第43 条规定:“股东大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
司的注册资本,关于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改变公司的形式,需有超过 2/3
的投票率才能通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股东与目标公司就对赌协议进行
了协商并签署了相关文件,这代表着他们同意了对赌的内容。也表明其愿意对相
关事项进行约定。此时,由于该股权回购的约定已经被合同双方所认可,故该约
定并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对赌协议中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违反
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属于无效条款。此时,无论是目标公司还是股东,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均认定该约定无效,而不是进行司法程序上
的审判。
(三)对赌协议的履行及法律后果
对于对赌协议的履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股权的回购。如果目标
企业的绩效不符合协议的要求,投资人可以请求对方以协议的价格收购其所持股
份;如果目标企业没有达到协议的绩效指标,则投资方可以要求目标企业以协议
的价格对其进行赔偿。二是对其进行赔偿。在目标企业未能达到预期业绩的情况
下,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企业以预期的价格对其进行补偿。而这两种形式,在法
律后果上是存在明显区别的。《九民纪要》第50条中有一个非常清晰的表述:
“在没有其他无效情形的情况下,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合同应当被认为
是有效的;如果有不合法的情形,则应确认其不合法;如果该交易是合法的,那
么,该交易的各方都应该根据交易的内容来完成交易。如果目标公司没有履行减
资手续,则被人民法院拒绝其诉讼请求。”根据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法院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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