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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实证研究
                      An Empirical Study on the Law of Equity Transfer


             理对赌协议争议的案件时,并非一概以“是否履行减资程序”作为判断对赌协议
             效力及履行与否的标准。
                 (四)对赌协议的立法建议

                  1. 投资方的风险防范
                  首先,投资方在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时,它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股东间而
             非公司内,这样一来,就可以确保投资人不会因为一些小的私心而被引诱。其次,
             当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签署对赌协议时,应当对目标公司没有达到所述协议的条件

             作出明示,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股份进行收购,有效保障被收购企业
             的权益。最后,当投资人和目标公司签署对赌协议时,应该对对赌条款的具体内
             容进行详细的约定,并且应确保目标公司在对赌协议中作出相应的承诺。同时,

             投资者也要留意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条款。如果在本协议中有明确的
             规定,则目标公司应负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对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一
             方,其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2. 投资方参与公司治理
                  从实践来看,投资方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是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包括

             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但需要注意的是,投资方在参与公司
             治理时,应先经过投资协议各方的同意,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投资方有权追究
             违反投资协议的违约责任。关于目标公司不履行“对赌”义务时的处理问题。因

             为“对赌”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的责任,所以,如果目标
             公司不遵守“对赌”的约定,那么,投资人就有权利对目标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对赌”条款对于目标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实践中,
             应在《公司法》中明确目标公司不履行“对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及责任承担问题。
                  3. 平衡投资方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我国《民商法》规定了“不得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因此目标公司作
             为股东,其实际承担了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而投资方则不同,其与目标公司签
             署对赌协议,其实际上是向目标公司注资,但投资方通过“对赌”条款所承担的

             风险将会转移到目标公司,而作为公司债权人也将对此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
             如何平衡投资方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对赌协议制度设计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
             素。在司法实践中,应引入“债权人保护机制”来平衡投资方与公司债权人之间
             的利益。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保护债权人利益;二是防止目标公司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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