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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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与监督管理
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
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至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拥有颁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职能同
时拥有对所有食品生产者的登记注册和执照核发职责,即依法对食品生产者依法
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2.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管可以总结为以下几方面:监督流
通环节中食品质量。监督流通环节中食品质量首当其冲的是明确需要查处禁止销
售的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第九条中
将禁止销售的食品的范围进行明确。在整体上,要严把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关,
依法实行监管,在食品质量市场准入制度中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从源头上严格
审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颁发。并同时针对易出现问题的食品种类,进行重点监管,
实行不定期的抽样检测。在发现不合格以及有问题的食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
定进行查处。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食品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食品生产者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生产,并予以召回的
义务。其次,监督流通环节中食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行为。对食品生产者和经营
者的行为依法地进行监管并在流通环节对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管,要认真从三方面
做起:
第一,监督食品经营者查验食品来源的合法性文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
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二,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办法》
第十五条还补充规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
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不过,对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采取例外
规定,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进行食品进货查
验记录。
第三,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对消费者的义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食
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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