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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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search on Metrological Verification Technology Analysis and Quality Control
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
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至此,出现这样一个疑问,何种
条件下能够进行现场审查?若能够进行现场检查,则如何进行现场检查?
再次,如何对上述所提到的“必要时”进行限定与理解。《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表明,该审核的具体办法的制定,具有很大的自由
性。若该具体办法的制定并不具体,则容易导致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执法人员
不易从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中发现问题,进行现场审查则显得十分必要。现场检
查具有必要性,但是如何进行好现场检查呢?《食品安全法》《流通环节食品安
全监督管理办法》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现实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基层的工
商部门难以把握好上述规定,若严格按照规定来进行检查,则绝大部分的申请者
很难符合全部要求,但若因此而放宽条件,加强其发放的灵活性,则更容易造成
食品流通许可证滥发的问题,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最后,不能有效衔接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的发放。工商部门因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时拥有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发放的权利。现实中,很多
基层工商部门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分开办理,申请人必须在不同的时间
段提交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所需要的材料,容易造成超时限的情况。
既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也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
许可证发放部门职能易交叉。《食品安全法》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
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
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
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食品生产者、餐饮服务提供者、
农民个人,在取得相应许可证之后,可以销售其规定范围内的食品,而不需要取
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是,实际情况下,往往存在着生产者销售所生产的食品符
合要求,但是餐饮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食品并非其自身所进行制作与加工的,若
要对此类食品进行销售,则必须再去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所申请的
许可证不同,其标准也不尽相同,对此监管成本必然提高,更容易造成工商部门
与其他部门的职能交叉、监管重叠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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