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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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又受立法权制约,难以为全国社会法治信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撑。尽管《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法》公开征求意见,但作为国家层面出台信用管理的法律文件,
             需全国人大表决通过。面对散布在《刑法》《公务员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现
             有国家法律中一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法律条款,仅是要素性内容,既不成

             体系,也不符合当前发展需要,亟待推动政府部门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上升到立法
             层面。
                 全国一体化组织架构还需完善。国家层面,采取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
             联席会议的工作机制。在信用体系建设新的发展阶段,其领导层级和协调力度与

             繁重且艰巨的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不相匹配。实践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
             民银行的双重主导机制作用尚未起到应有效果。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尚未设立
             专门司局,专业工作力量较薄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市场监管总局信用
             监督管理司等部门的信用工作立足于部门职能,也会形成新的行业壁垒和信息孤

             岛,尚未形成强化协同效应机制。
                 各地组织架构形式千差万别。有的地方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有的建立
             了联席会议制度,有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挂帅,有的由常务副省长挂帅,各地在
             领导重视程度、机构设置、资源配置等方面不均衡。目前,一些省份信用建设的

             牵头部门,在构建信用体系的领导机制层面尚未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大部分省份
             信用体系归口在发展改革部门,但北京、吉林、黑龙江信用工作牵头部门则设在
             工信、大数据和营商环境建设部门。此外,绝大多数部门信用职能不明确,没有
             设立专门的信用建设机构,其他人员兼职负责信用建设相关工作的情况多有存在。

                 2. 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机制有待强化
                 信息采集的规范性不强。信用信息分布范围广,规范复杂多变,缺乏有效的
             管理方式,导致归集难度较大。目前,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各种渠道和手
             段,从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上采集不同来源、不同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信息归集

             范围广、环节多,导致归集效率低、成本高、风险大。将一些字段生搬硬套到简
             单的表格中,有关单位将许多与自己业务有关的特色资料进行了删减。此外,多
             种可选归集方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多问题,数据重复交叉的情况依然存在,导
             致数据的有效性不高。

                 信息共享时效性不够。管理、沟通和运维费用较高。目前,共享和归集信用
             信息使用的渠道和手段相同,需要多级平台支撑,难以快速响应各类诉求,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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