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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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大数据应用



              以满足各类部门和机构的多样化需求,为确保数据共享的可靠安全,还存在降级
              服务的情况。
                  3. 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缺乏法定的依据。虽然出台了相关备忘录,也是对以前法

              律条款或规章制度的重新梳理,但在联合执法操作方面还有较多限制。此外,参
              与惩戒的主体大多是政府部门,所采取的是行政手段,市场化机制和社会化手段
              参与较少。对法人的措施多,对个人的措施少。
                  信用赏罚尺度不统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动了综合信用信息评价,有

              关部门行业建立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评价
              体系。虽然守信激励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有了统一要求,但归集范围仍不尽
              相同,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实施性不强,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的信
              用状况的评价仅停留在一定区间段,信用体系推进的社会认可度打了折扣。

                  4. 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仍不健全
                  信用服务供需两端欠佳。在供给侧,信用管理师等信用服务人才缺乏,主要
              靠 IT 技术人员推动,对行业需求和市场需求仍有一定认识盲区,缺乏有竞争力
              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需求端,对信用产品和服务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信用意识仍

              不足。同时,供给质量偏低,有效需求难以激活,影响信用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
              也影响支持风险决策的有效性。
                  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受限。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规模有较大差异,同质化、低效
              率的竞争普遍存在,同时又相对依赖政府,不具备做大做强的核心能力。多数企

              业征信机构盈利困难,发展壮大的制约因素较多,信用数据开放流通存在壁垒,
              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获取和检索缺乏正常途径,大量信息过度保护、应用
              不足,主体权益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关系有待平衡。
                  5.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缺乏完整的制度规范,虽然信
              用修复与异议处理规则相继建立,但其效力层级较低,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尚未形
              成,仍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机制,规范信用修复
              和异议处理流程。

                  权益保护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公众开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的正规渠道尚
              未完全覆盖,各类信用宣传不到位,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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