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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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大数据应用
以满足各类部门和机构的多样化需求,为确保数据共享的可靠安全,还存在降级
服务的情况。
3. 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有待建立健全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缺乏法定的依据。虽然出台了相关备忘录,也是对以前法
律条款或规章制度的重新梳理,但在联合执法操作方面还有较多限制。此外,参
与惩戒的主体大多是政府部门,所采取的是行政手段,市场化机制和社会化手段
参与较少。对法人的措施多,对个人的措施少。
信用赏罚尺度不统一。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动了综合信用信息评价,有
关部门行业建立了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目前,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评价
体系。虽然守信激励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有了统一要求,但归集范围仍不尽
相同,导致地方政府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可实施性不强,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的信
用状况的评价仅停留在一定区间段,信用体系推进的社会认可度打了折扣。
4. 信用服务市场体系仍不健全
信用服务供需两端欠佳。在供给侧,信用管理师等信用服务人才缺乏,主要
靠 IT 技术人员推动,对行业需求和市场需求仍有一定认识盲区,缺乏有竞争力
的信用产品和服务。需求端,对信用产品和服务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信用意识仍
不足。同时,供给质量偏低,有效需求难以激活,影响信用交易市场规模的扩大,
也影响支持风险决策的有效性。
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受限。信用服务机构发展规模有较大差异,同质化、低效
率的竞争普遍存在,同时又相对依赖政府,不具备做大做强的核心能力。多数企
业征信机构盈利困难,发展壮大的制约因素较多,信用数据开放流通存在壁垒,
信用服务机构公共信用信息获取和检索缺乏正常途径,大量信息过度保护、应用
不足,主体权益保护与信息开发利用的关系有待平衡。
5. 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缺乏完整的制度规范,虽然信
用修复与异议处理规则相继建立,但其效力层级较低,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尚未形
成,仍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机制,规范信用修复
和异议处理流程。
权益保护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公众开展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的正规渠道尚
未完全覆盖,各类信用宣传不到位,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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