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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Computer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Big Data



             现,比如在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都有诚信制度的相关规定。
                 西方国家的信用立法主要围绕信用交易、信用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征信
             服务业规范等内容展开。美国关于信用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信用业务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信用信息法、信用服务行业监管法四大类。此外,美国除了出台《公

             平信用报告法》来规范消费者信用服务机构外,还出台了针对医疗、金融、电信
             等数十个行业的信息保护特别法。除联邦法外,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于 1968 年
             通过了《统一消费者信用法典》,统一各州信贷交易标准,此外,各州还自行制
             定了信用相关的法律。国外有关诚信以及社会信用的立法经验对完善中国社会信

             用法制体系,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2. 完善中国信用立法
                 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化是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重要环节和法治保障。征信
             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针对全社会所有征信活动的征信业管理法,主要

             是为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规范征信机构经营活动,维护国家经济信息安全和
             社会稳定;二是针对政府政务、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的信息披露及个人隐私保护
             的法规,既要提高信息透明度实现信息共享,又要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大数据时代的信用立法主要包括大数据征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法(包

             括信息采集、使用与共享)、信用信息监管法等。目前,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完善
             中国信用立法制度。
                 首先,明确信用立法的目标。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是建立在公共服务的
             基础上,而不能仅以追求商业利润为目标。征信机构的设置、工作原则和标准都

             应该遵守公平正义、独立自主、客观真实的基本原则,确保其所提供的信用评级
             和评价真实可靠。征信机构的服务基础是全面、真实、合法的信用信息数据,征
             信机构的服务内容不是对信用进行随意包装,更不是出卖信息和资料,而是利用
             技术分析、算法对当事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和评价,为当事人进行各种商务、社交

             活动提供信誉保证。只有厘清信用信息的边界,加强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
             才能促进中国信用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其次,完善大数据征信的法律实施机制。大数据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
             法治化要充分考虑大数据征信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的现实关系,兼

             顾经济发展、社会治理需求和主体权益保护,在信息开放与保护主体权益方面找
             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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