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3 - 大数据背景下计算机信息安全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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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用大数据应用



                  再次,完善社会信用数据标准体系化和规范化。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客户基
              本信息、政务信息采集规范和分类标准,以及电商、社交网络等各类信用数据信
              息采集与信用评级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务、商务、社会和司法四大领域的大
              数据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要完善个人信息维权的纠纷解决、信息纠错、行

              政投诉、司法诉讼等个人信息维权渠道的相关立法。
                  最后,完善信用行业监管的立法。应加快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信用
              联合奖惩等方面的信用行业监管的立法进程,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法制建设。
              2020 年 9 月 8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合作中心会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

              中心组建了社会信用立法工作小组,社会信用立法已经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立法规划之中。中国的信用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在宏观上制定“信用
              法”作为基础,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问题进行规定;在微观上通过不同的法律
              形式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机制,结合大数据征信规范信用评级和共享

              机制,明确“红(黑)名单”的基本规则和信用修复规定,防止信用评价权和失
              信惩戒权的滥用,构建公平、真实、可信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三)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数据化基础
                  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以省市信用平台网站为节点,构建一体

              化平台网站群,链接个人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快全国公共信用信
              息资源高效流转、广泛汇聚、全面整合、有序发布,提升平台网站的服务能力和
              水平。
                  加快提升信用平台网站协同能力。制定实施平台网站信用信息资源管控、应

              用服务、业务管理一体化建设方案、一体化运维保障及安全管理方案,实现高效
              协同、规范运营信用平台网站群。增强信用平台网站服务能力,公开信用信息服
              务渠道拓宽,提升支持政府应用的信用信息平台服务能力,强化对各类专业应用
              系统的支持作用,进一步提升自动化和批量处理信用数据的能力。

                  扩展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与开放。建立健全公众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制度,健全
              公众信用信息归集渠道和监督告知机制。加强数据和接口的规范化建设,对各相
              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实现全过程自动化采集。健全信用数据共享体制机制,
              切实加强政务领域信用数据共享,畅通数据共享渠道。明确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

              开放类别和开放程度,建立敏感数据脱敏处理的基本规则,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
              市场化增值开发,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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